2014年1月2日,邹平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经济开发区的众鑫堂大药店在店外悬挂“起风整骨”字样的标识。卫生监督员随即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门口一张桌子上有血压计、听诊器,并在一抽屉内发现一宗签名医师为马某于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月2日开具的处方。经询问,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聘用马某在其药店内坐诊行医,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马某也无行医资格证书。卫生监督员随即对现场所见进行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该店的血压计、听诊器、处方和注射器进行登记保存。
邹平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药店做出没收物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