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朝阳县卫生监督局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非卫生技术人员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证等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朝阳县西营子乡川心店村开展诊疗活动。 针对上述情况,监督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监督局依据《行政强制法》于2014年7月依法向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依法裁定:认为此案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准予强制执行。现此案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通过法院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打消了非法行医者的侥幸心理,保证了行政处罚能够及时执行,大大提高了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