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适用《消法》追偿?

更新时间:2014-05-12 09: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近年来由医患矛盾引发的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医护人员遭到语言攻击和暴力袭击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个别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继而殴打和辱骂医护人员;也有个别医护人员存在态度、...

  导读:近年来由医患矛盾引发的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医护人员遭到语言攻击和暴力袭击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个别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继而殴打和辱骂医护人员;也有个别医护人员存在态度、责任心及服务水平等问题,导致医患矛盾升级。对此,本报特邀请嘉宾律师就医患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1 成都一医院护士被病人家属殴打

  2014年5月8日凌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护士在例行查房时被病人家属殴打。据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通报,事件发生后,医院高度重视,并会同当地派出所迅速调查处理此事。经查,该医院一名病人家属,不听值班护士的劝说,关闭输液开关,进而拳打护士。

  据了解,当地派出所于当日早晨对施暴者实施拘留,并启动相关取证工作,医院将与警方一起,依法公开公平处置此事件。据悉,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组织相关专家全力医治受伤护士,相关进展情况医院将及时公布。

  案例2 广东潮州患者亲友押医生游行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潮州市中心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事件,潮州市潮安区一患者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纠集了百余人到潮州市中心医院“讨说法”,甚至发生死者亲友押着一名医生在医院内游行的过激行为,引起市民围观,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这次纠纷的起因源于3月4日23时40分,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籍患者柯某因大量饮酒呕吐后不省人事,被送往潮州市中心医院医治。医院工作人员抢救至3月5日2时50分,由于柯某心跳呼吸骤停,约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主持人:近年来,由医患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杨律师:主要原因我认为是当前对“医闹”的处罚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若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公私财物的,《治安法》、《刑法》也分别有处罚条款,但在现实中发生的医闹事件中,肇事者真正被拘留的少之又少,更严厉的惩罚更是鲜见,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医闹”。

  主持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医患纠纷的增长幅度在两位数以上。从时间上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人们对医患纠纷尚不甚关心,医疗市场还处于卖方市场,患者基本居于弱势地位,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对医患纠纷给予了空前的关注。标志是在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医疗投诉“名列”第五位。而从1999年起,舆论对医患纠纷的关注开始趋于理智,人们开始冷静地看待医患双方的矛盾。

  主持人:发生医患纠纷,应该通过什么方法去处理?

  杨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主持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个人建议患者家属首先与医院进行协商,还可以向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一旦协议未能达成,患者可走诉讼途径,而非像案例二中患者家属在医院大吵大闹甚或做出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非正常行为。

  主持人: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法》?

  杨律师: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对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能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等问题争议颇多。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目前最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患者不是消费者,理由是,医院是社会福利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单位是社会服务机构,具有营利性的目的,患者看病就是接受医院提供的服务,应当受《消法》调整。

  我认为,准确界定患者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内涵。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个人认为患者为自身健康需要而去医院接受治疗,其实质就是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活消费。因此,患者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当然,患者去医疗单位接受诊治的消费行为,一般情况下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患者接受医生治疗,是接受服务的消费方式。另一方面,患者根据医生的处方购买医方制造、出售的药品,是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方式。由此可见,患者属于《消法》规定中的消费者。

  主持人: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其生产、销售的药品的医方,如果具有营利性,那么应该视为《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在此前提下发生的医患纠纷应当适用《消法》的规定,受《消法》所调整。如果医方不具有营利性,那么则具有社会福利性机构的性质,不应当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则不适用《消法》的规定,而适用一般的民法规定。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该条文旨在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给予消费者所受损失之双倍惩罚,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专家称之为“1+1”赔偿,医患纠纷完全适用《消法》。那么,医患纠纷是否适用该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当前,医患纠纷不少,但患者能够获得“1+1”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我认为,患者到医疗单位就医,如果医方采用欺诈手段向患者提供药品,或者医疗服务给患者造成损失,如出售假药、出具虚假检验结论,将无病说成有病、将小病说成大病、将甲病说成乙病等等,患者完全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医方主张“1+1”赔偿。如果患者还有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可以一并向医方主张,法庭也应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一些地方医院与警方合作的模式,可以解决医闹事件吗?

  主持人:聘请警察当副院长,即便是无薪的虚职,恐怕也绕不开这样几个疑问:就法理而言,警察法第22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即便能撇清利益关联,如果警察可以受雇于医疗卫生机构,那么,是不是患方也可以无偿聘用呢?而如专家所言,警察给医院当“保镖”,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又如何保证执法公正?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杨律师:在我看来,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医闹现象是警察能威慑得了的吗?医闹之所以存在,根源在于医疗纠纷处置的实用主义倾向,事故处理机制不健全、医疗行为缺乏透明度、医患之间缺乏沟通与互信传统,患者的话语权时不时地需要借助“闹”来表达“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等非正常矛盾纾解态势,给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价值信号。正如不是所有的乞丐都是职业化的生财之道一样,不是所有的“医闹”都是胡搅蛮缠,强势话语方的医疗机构在问题解决中欠缺的正是公开公平的诚意,越是冀望强势干涉,越是适得其反。

  近年来由医患矛盾引发的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医护人员遭到语言攻击和暴力袭击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个别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继而殴打和辱骂医护人员;也有个别医护人员存在态度、责任心及服务水平等问题,导致医患矛盾升级。对此,本报特邀请嘉宾律师就医患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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