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昨天下午,省高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某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院对被告人连某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27日,台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某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
至于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处理连某投诉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进一步加深其误解的情形,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此亦予以确认,但该种瑕疵并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没有过错。
此外,连某于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原审法院对其是否具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某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一审庭审时出庭当庭阐述了鉴定情况,连某对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亦无异议。
省高院认为,从连某整个作案过程看,连某作案动机现实,作案前蓄意准备了作案工具,作案对象明确,当发现其捅刺的对象错误后,其即停止继续捅刺,反映出连某具有清晰的辨认判断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自由控制。连某具有清晰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完全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已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连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被告人连某因对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将情绪发泄到为其诊治释疑的医生身上,闯入医院持榔头和尖刀公然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 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