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修期内住宅维修费由建筑及安装单位承担

更新时间:2019-08-28 0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德阳市召开,会议就《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起草作了说明。《细则》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细则》自10月1日起施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德阳市召开,会议就《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起草作了说明。《细则》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

  《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共5章36条。其主要内容及亮点是:

  一是实现了维修资金交存面全覆盖。《细则》就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时限、资金权属作出了规定。不仅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纳作出了规定,还对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细则》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三是对住宅在保修期内,动用维修资金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但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特殊情况造成损坏,可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因此《细则》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在保修期内保修过了保修期内还没维修到是什么问题
保修期不是免费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可以免费维修或者双方根据损坏缘由合理分摊维修费用;保修期内出现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不能免费维修。 <br/> 法律依据:<br/>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br/>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br/>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br/>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br/>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br/>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运费应该由谁支付
你好,双方签订协议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的由双方协商
律师解答动态
要确定身份证是否列入黑名单,可尝试通过一些信用查询平台去查查看。要是查到有异常记录,先回忆下是否有未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一般情况下,两个共有人不经过第三人不能买卖房子。按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
你好,你说的情况需要根据合同以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车管所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0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咨询车管所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1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法院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