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吴先生及太太于2006年6月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游。吴先生反映,在自费项目的小PP岛旅游时地接导游及国内领队多收其费用每人1800铢(折合人民币429元),吴先生要求导游和领队出具有效凭证遭到拒绝,只收到一张泰国国家旅游局认证的价格表,之后此价格表被导游当场撕毁,而且态度极其恶劣。
回国后吴先生向该旅行社投诉,经工作人员调查,该旅行社的导游多收费用属实,同意退还多收费用。然而吴先生不同意此处理结果,认为导游的行为纯属欺诈,故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多收的费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向消保委求助处理。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旅行社的导游未按照自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多收取了游客的费用,理应退还给游客。经过协调,该旅行社同意退还吴先生多收费用,并补偿每人200元,吴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应诚信服务,公开自费项目价格,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游客费用。旅游消费者外出旅游特别是在境外游时,对当地的标准和风俗不了解往往会被旅行社牵着鼻子走,故可以事先要求旅行社提供书面收费标准,必要时向当地旅游经营者或有关行政部门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