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工商分局收到来自芝罘区的一封索要10倍赔偿的信件,信中有投诉书及彩印照片复印件、发票若干,为实名投诉。
投诉书上说,投诉人在开发区一超市购买了大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6种罐头共332瓶,消费金额4128元。买回家发现,商品标签上的一种食品添加剂未使用国家通用名称。另外,该商品标注有“中国市场公认品牌”字样,属于非法认证。由此,投诉人请求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10倍赔偿金41283元,连同投诉费用共计62315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被问到为何购买这么多罐头时,投诉人模糊地称是为了给亲朋好友。执法人员向其解读具体的法律规定时,该投诉人数次以打电话为由,同“神秘第三人”长时间交流。尽管如此,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既有事实尚无法就投诉人的动机做出定论,认同了对方的“消费者”身份。
经过详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 中确实有“10倍赔偿”的规定,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益。此案中,虽然涉案产品在标注上确实有问题,但不应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实际上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因而不符合“10倍赔偿”的情形。
最终,通过居间调解,投诉人放弃“10倍赔偿”的请求,食品公司承认自身产品在标注上的问题,并为投诉人退款以及支付维权费用。工商部门也依法对食品公司做出处罚,同时要求超市将相关产品全部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