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
更新时间:2019-08-2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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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
《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向当事人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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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比如各地省市的质量检验监察所。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