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包括直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包括因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而赔偿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1、对等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3、承诺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1、自力救济: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自接告知经营者,或通过各级消委,要求经营者给子补偿。
2、公力救济: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向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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