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要自己去争取去维护的,放着权利不使用,危险便会慢慢地袭来。那么什么时候的责任方式可以用到消除危险?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什么时候的责任方式可以用到消除危险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来源的民事责任措施。危险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当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时,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停止排放并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消除危险是该法第134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之一。
二、什么时候的责任方式可以用到消除危险
当对危险得产生有责任时,那么其就有消除危险得义务,不消除危险就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就是负有特定义务得人,如警察,消防员,负有消除危险和险情得天然义务,不消除就应该承担责任。
三、如何适用消除危险纠纷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主要是在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才能适用,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时的纠纷则可适用本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针对的是可能的妨害,现实存在的危险,危险发生后,应当由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当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承担。如果危险虽然已经形成,但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此时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行处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在形成危险后又造成他人的损害,此时当受害人是物权人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险或者基于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危险不论是可见的还是潜在的,当事人都有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那么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消除危险以及什么时候的责任方式可以用到消除危险,还介绍了如何适用消除危险纠纷案由。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