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更新时间:2019-08-23 1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其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其含义有两个方面:

  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因为商品的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伤亡,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为服务设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包括财产在外观上的损毁和内在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不仅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其二,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做到:(1)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保证符合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3)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4)发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及时告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5)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水产品(如海参、尤鱼等),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致消费者死亡。[page]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造成消费者中毒或死亡。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经营者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4)机电产品等商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和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伤亡的事件。

  (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6)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被传染疾病,浴室水温过高烫伤顾客,浴室地板没有防滑功能或防滑设施致顾客摔伤等等。

  (7)营业场所和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有些旅馆房屋楼梯老化腐朽致顾客摔伤;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致顾客触电等等。

  (8)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近年来,在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日益增多,如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因第三人设置的炸弹爆炸而伤亡、消费者入住宾馆被第三人杀害、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被第三人抢劫、顾客在浴场被第三人刺伤等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由于第三人侵权甚至犯罪导致用户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在受害人向第三人或犯罪分子求偿不能转而向经营者索赔时,经营者往往以自身未实施侵权行为由进行抗辩;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大相径庭。对于上述事件,作为直接加害人的第三人是直接、主要责任人,但是并不能排除经营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经营者应该承担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未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经营场所和环境,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赔,而经营者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1】经营者所售家具不符合环保标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被判令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page]

  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民李X在南京X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城)内的南京市鼓楼区某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购买了一组六门橱,价格为1100元,某经营部的负责人王X及销售人员称其家具是正规厂家生产、符合环保标准;王X在收款后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发票。李X收货后,将该家具放置在自己卧室内。不久,李X发现身体出现出血点等皮肤过敏症状,遂到南京市皮研所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在服药后症状有所好转。李X怀疑其病症系诉争家具释放的甲醛引起,便与王X交涉赔偿事宜。2005年6月李X前述症状再次出现,便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5日,被诊断为过敏引起的紫癜性肾炎。2005年6月下旬李X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质检所),对诉争家具进行检测。检测方式为原告自行将诉争家具送至质检所,质检所在收到家具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原告取回家具。质检所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结论为:样品经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甲醛释放量的技术要求为≤1.5mg/L,实测结果为3.0mg/L)。即上述家具所释放的甲醛超过国家标准两倍。李X认为,该不合格产品造成自己出现了上述病症,家具城与某经营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自己造成了医疗费等多项损失;某经营部违反国家标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商品,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具城作为柜台出租人在家具销售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X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货,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4579.7元、误工费6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4元、护理费1410元、营养费1410元、后续治疗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检测费800元、搬运费400元、交通费543.6元,共计28537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从被告王X处购买诉争家具并放置家中使用,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系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购买家具发票、《检测报告》以及本院现场勘验、质检所鉴定人员出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王X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释放量为国家限制标准的两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不合《检测报告》,系依据有关事实及国家标准作出,鉴定人员当庭作出的解释说明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虽对此报告持有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反证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王X作为销售者应对其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即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所患的紫癜性肾炎系诉争家具造成,并申请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本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员的当庭说明,原告所患的过敏性紫癜疾病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作为过敏源之一的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虽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本案被告王X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超标,而原告又确定地发生了过敏性紫癜并继发紫癜性肾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被告王X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原告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X的侵权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争疾病,但对此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消费者另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page]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检测费、搬运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757元,并同时将货款1100元退还原告(原告同时将诉争家具退还被告王X)。

  (二)被告南京X家具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王X不能赔偿上述款项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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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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