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的“疯狂”维权之诉

更新时间:2014-02-28 14: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杯咖啡引发的诉案史特拉奖是为纪念瑞贝卡·史特拉(RebeccaStella)太太而设的一项荒诞诉讼奖。1992年,这位72岁的史特拉太太被麦当劳咖啡烫伤,并提起了一场著名的诉讼。当天,史特拉太太的孙子开...

  一杯咖啡引发的诉案

  史特拉奖是为纪念瑞贝卡·史特拉(Rebecca Stella)太太而设的一项“荒诞诉讼奖”。1992年,这位72岁的史特拉太太被麦当劳咖啡烫伤,并提起了一场著名的诉讼。

  当天,史特拉太太的孙子开车带她到麦当劳,在窗口买了一杯外带咖啡后,她将杯子夹在两腿之间,试图打开杯盖往里加糖和奶精,没想到杯子翻了,滚烫的咖啡将她的大腿、腹股沟等部位烫伤,大部分受伤部位达到三度烫伤的程度(一度为表皮受伤,二度为真皮受伤,三度为皮下组织受伤)。经住院治疗并多次植皮,两年后才得以重新下地行走。最初,史特拉太太的女儿只要求麦当劳赔偿他们2万美元医药费及护理费。而麦当劳则傲慢地表示,只肯赔偿800美元。一怒之下,史特拉家聘请律师,将麦当劳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麦当劳出售的咖啡“具备不合理的危险性”,并属于“粗制滥造产品”之列。

  当时舆论普遍支持麦当劳,甚至对史特拉太太冷嘲热讽。陪审团也认为这个案子滑稽可笑,很快可以结案。但是,当律师在庭上展示老太太受伤的照片时,满座震惊,遂开始认真考察麦当劳的咖啡是否具有缺陷。经查证,麦当劳当时出售的咖啡温度的确偏高,为80℃~90℃,高于其他几个快餐连锁店的 70℃~75℃。更严重的是,杯子上也没有任何明显警示。史特拉太太请来的烫伤专家证实,如果麦当劳的咖啡和其他快餐店的咖啡温度相当,则老太太在同样的情况下最多只能造成二度烫伤,受到的伤害会小得多。

  那么,麦当劳为什么要提供高温咖啡呢?据说,当时麦当劳的代表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说他们咨询了咖啡专家,96℃冲泡的咖啡,递到顾客手中时在 82℃到86℃之间,口味最为醇厚。史特拉太太的律师马上追问:贵店难道没有从消费者人身安全角度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吗?答案是没有。陪审团当下有了决断,判决麦当劳对于史特拉太太的烫伤承担80%责任,需赔偿1.6万美元。然而,法庭此时考虑到另一个问题:史特拉太太被烫伤这件事,是偶发事件还是可能经常出现呢?通过查阅公司内部的秘档记录,发现在1982年至1992年的10年间,麦当劳总共收到700余起咖啡烫伤事故的投诉,而麦当劳只是私下给受害者一点补偿了事,并未实际考虑改善这一问题。当庭,麦当劳的律师甚至说,参照10年间共卖出的100亿杯咖啡,事故率仅为0.00000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然而正是这一看似“科学理性”的概率,使陪审员愤慨至极。商家看到的,只有冷冰冰的数字,而不是那700多名消费者被咖啡烫伤所致的重大痛苦。无独有偶,1999年通用汽车公司也因为类似的情形,受到过重罚——某款汽车存在安全隐患,通用公司早已心知肚明,却进行了一番计算:发生车祸的概率乘上每个死者需要赔付的款项,远小于进行召回和技术改进的成本,于是决定置之不理,任由这一隐患夺去一个又一个的生命。事实公开后,陪审团给予通用汽车近乎天价的罚单,以惩其草菅人命和冷酷残忍。在史特拉案件中,陪审团所无法忍受的,也正是商业巨头这种冷漠傲慢和敷衍塞责。所以,他们一致决定,判决麦当劳必须支付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不过,主审法官认为,陪审团过于意气用事,将惩罚性赔偿金减至64万美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膺,双双上诉,最终实现庭外和解,赔偿金额定格为100万美元。

  近乎荒诞的维权之诉

  此后,一个名作Real Stella Awards的民间组织应运而生,每年评选出类似的维权之诉,并授予其史特拉奖称号。在Real Stella Awards的网站主页上,赫然写着他们选取案例的原则:原告——“投机主义者和自说自话的受害人”起诉被告——“任何可能的、有钱的口袋和美国司法制度”(Opportunists and Self-Described Victims Plaintiffs vs. Any Available deep Pockets and the U.S. Justice System Defendants)。这些维权之诉中不乏奇异滑稽、“咎由自取”者。这一奖项也成为某种荒诞之诉的代名词。

  比如,2002年入围史特拉奖第七名至第二名的诉讼分别如下。

  第七名:在德州,有位叫Catherine的妇女告赢一家家俱店,得到78万美元的赔偿,原因是她在该家俱店内奔跑时,被一小孩绊倒而扭伤了脚关节,店员没有制止小孩在店内玩耍。但该小孩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儿子。

  第六名:在洛衫矶,19岁的Carl Truman得到7.8万美元外加医疗费用的赔偿,因为他的邻居开车压过他的手。这一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因为那位邻居开车时,没有注意到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车轮胎上的车盖。

  第五名:在宾州,一位名叫Dickson的梁上君子,入宅行窃欲从车库离开时,车库的自动开门装置坏了,门打不开,而回到房屋的门又自动锁住。不巧屋主在外度假,于是Dickson被困在车库达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乐和一袋狗食度日。事后他怒告屋主的保险公司,竟赢得50万美元赔偿。

  第四名:在阿肯色小岩城,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邻居家的狼狗咬伤。狗为何咬他?因为他拿棍棒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最终法庭判决邻居赔他1.45万美元,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三名:在费城,一家餐馆输掉官司,被迫付给来自宾州的 Amber Carson 11.35万美元的赔偿。她因地上湿滑跌碎尾骨。然而,地上湿滑的原因是,大约30秒前,她因争吵而将饮料泼向男友。

  第二名:还是在德州,Walton小姐为了逃避夜总会3.5美元的门票,想从厕所窗户爬入,结果摔倒跌破门牙两颗。她起诉夜总会,竟得到1.2万美元赔偿,并向夜总会报销了补牙的费用。

  当年度的大奖,最终颁给了俄克拉荷马的 Marv Gresinski。他买了一辆崭新的旅行车。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最后发生重大车祸。幸好Gresinski还活着,状告该车制造厂,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法庭最终判决,制造厂赔偿他175万美元,外加全新旅行车一辆。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了说明书上,聊以安慰自己“吃一堑,长一智”。

  不过,入围史特拉奖的也不全是成功的案例。有些案例也会因其荒诞有趣或具典型意义,而入围甚至获奖。比如,2006年获奖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俄勒冈人 Heckard和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长得几乎一模一样,尽管他比乔丹矮3英寸,瘦25磅,但他仍然时常被认作乔丹。他并未以此为荣,而是打算状告 Nike 公司,原因是Nike公司使用乔丹肖像的行为对自己“构成诽谤并造成永久性伤害”。他提出了5200万美元的补偿和3.64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就连见多识广的Real Stella Awards组织也目瞪口呆,只能将当年的大奖颁给他——尽管最后他在律师的劝说下撤诉,未坚持这场空前绝后的诉讼。

  保护消费者的内在法理

  史特拉案重新定义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案过后,为避免付出惩罚性赔偿的代价,商家开始不得不将消费者安全视为自身的重要义务 ——尽管有时法律未作规定,但由于存在着潜在的、“不按牌理出牌”的消费者,商家只能采取积极预防和“消极买单”两种方式来承担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责任。

  所谓的积极预防,就是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能,或对产品说明进行更为严密的设计。前者的例子,如汽车制造商受到史特拉案的启发,在车上安装了放饮料杯的装置,使得在汽车上因饮料翻倒而引发的事故大大减少。而后者的例子,则显得更为有趣:商家要么将说明书写得更浅显易懂,比如麦当劳在咖啡杯上用显著大字标明“小心咖啡很热”或“热饮勿用吸管”的字样;要么写明各种各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提醒语,比如Sears吹风机的说明上写道:“睡眠时请勿使用。”Swanson冷冻食品的说明上写着:“食用方法:建议先解冻。”某饭店提供的浴帽外盒上写着:“只适用一颗脑袋。”某儿童穿的玩具超人服上更是很有先见之明地写道:“警告:此服装无法让你飞起来。”

  而消极买单,则体现为对消费者投诉的高度重视,以及对赔偿请求的言听计从。在史特拉奖的榜单上,消费者仅因商家的一点小瑕疵就获得高价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商家所为已经无可指摘、反而是受害者行事乖张才导致的最终侵害,也屡屡由商家“买单”。比如:2006年度入围史特拉奖的Marcy Meckler案,事主走出商场时,Meckler受到灌木丛中一只松鼠的“袭击”。她疯狂地想把松鼠从腿上甩开,结果摔倒受伤。她因此获得商场的赔偿5 万美元,理由是商家“没有警告外面有松鼠”。又如前面提到的梁上君子Dickson,因入室行窃被困车库8天,最后将承保房屋设施的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原因是他们未能维护房屋功能完备、致其逃脱未遂,竟最终获赔50万美元。商家之所以愿意为此类赔偿诉求买单,一方面是为了息事宁人,消除影响,避免损及商誉;另一方面,则是吸取了史特拉案中麦当劳的教训——假如受害者将赔偿之诉提交到法院,法院假如查知其过去有过类似的“冷漠”记录,完全有可能给出大额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假如说史特拉案确立的商家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优势地位,是由美国司法体系秉着一种保护弱者、惩前治后的精神,为原本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撑腰” 的话,那么可惜的是,在我国维权的消费者很可能会“闪了腰”。1997年8月,一名叫王洪的男子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公司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遂提起诉讼。 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而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恒升电脑公司,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不过,是非自有公道,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那些入围史特拉奖的诉讼,和美国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日常受理的诸多案件相比,只是沧海一粟。我们看到的,是荒唐诡谲的案情和无理缠讼的原告。然而支撑他们“缠讼”的,除了史特拉案的“榜样”力量外,更重要的,还是完善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俯拾可得的律师服务,以及陪审团和法官的亲和可信。因此,当史特拉奖每年的入围名单引君哂然失笑的同时,也足以令人对其保护消费者的司法环境与传统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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