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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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5]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5]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要把解决部分地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作为我区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级城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要从增加供应和调控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需求,杜绝在住宅领域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控制拆迁带来的住房被动性需求,努力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住房供应结构
  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对改善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盟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可以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旗县(市、区)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尽快提出2005年及2006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5年的建设规模于2005年9月上旬前上报,2006年的建设规模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
  各旗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已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科学合理地明确建设布局,并将2006年的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至2010年),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已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要补充此项内容。2004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旗县(市、区),近期住房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年度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稳定市场预期。各盟市、旗县(市、区)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抓紧组织编制。
  土地供应前,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确保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规定得到落实;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凡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未确定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加大土地供应结构改善和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的土地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既要明确最晚的动工开发日期,也要限定最晚的竣工日期。

  四、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按照《通知》精神,我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考虑到自治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平方米的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备案。[page]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旗县(市、区)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完成数据。

  五、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内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保障标准,尽快制定廉租住房实施办法。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尽快实施。为尽快解决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2006年起,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售房,加强市场监测
  我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起步比较晚。2005年自治区要全面实现商品房网上销售,自治区建设厅要抓紧进行网上售房软件的开发和全区统一销售网站、网络的建立工作。各盟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推行网上售房,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等。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的开发建设要给予资金支持,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要防止一房多售、私下交易和偷漏税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page]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page]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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