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13 1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文号:琼商务运[2006]92号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商务部2005年11月7日发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

  发布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琼商务运[2006]92号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商务部2005年11月7日发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省酒类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酒类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要积极宣传《办法》,在酒类流通市场营造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餐饮、酒吧以及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为加强酒类流通源头管理,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省内酒类生产企业(不含散装酒)的销售公司(总批发部)、在海南省设立的一级批发商(总经销商、总代理商或厂家的销售公司)在省商务厅备案;在各市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各市县商务局备案。现有酒类经营者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备案登记。

  我省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表一证。即一个经营场所申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后,向申报者发放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样式详见附件2)。经营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便于消费者识别。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登记表》。《登记表》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按市县统一编号(编号方法详见附件2),酒类经营者向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规定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

  4、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证和核对,对材料真实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制《登记证》,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然后将《登记证》、《登记表》发放给酒类经营者。同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各市县商务局应于5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个月备案登记信息,省商务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登记情况。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登记表注销。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登记证(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溯源制度

  实行溯源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样式详见附件3)。《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统一编号,指定印刷厂家承印。为了方便酒类经营者就近领购,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印刷厂向酒类经营者分发《随附单》,但只能以出厂价代收货款,不得另外加价。《随附单》使用完后,酒类经营者将存根联交回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再领购新的《随附单》。

  《随附单》一式三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酒类经营者填写后加盖印章。

  2006年4月30日前,酒类经营者应对库存的酒类商品盘点登记。2006年5月1日后,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除啤酒之外的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以及娱乐场所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也可以向酒类零售经营者索取《随附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禁止以发货单、货物明细表等其他任何表格代替《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经营规则

  (一)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必要时可以查验以上证件的原件,并向有关部门核对。

  (二)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三)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四)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商务厅监制的公示牌。

  四、达标评审

  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标申报企业可通过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交达标评审书面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建省级达标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达标企业颁证授牌,并向社会公示。达标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五、检测鉴定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抽取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样品,并委托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或省达标评审专家组进行检测鉴定,省商务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六、日常监管

  各市县商务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日常监管的内容包括:酒类经营者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办理备案登记,经营中是否按要求填制《随附单》,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建立完整的酒类商品购销台帐。省商务厅将定期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省酒类流通市场进行治理整顿,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名单,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将吊销《登记表》,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用建设

  酒类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省商务厅将建立全省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定期在新闻媒体及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建设情况。

  八、监测体系

  省商务厅将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监测体系,对全省酒类流通秩序、酒类商品销售数量、质量、供求状况和价格等进行动态监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

  九、社会监督

  省商务厅将向有关市县政府通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用建设和达标情况,酒类商品检测结果,以及违规违法酒类经营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酒类流通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县商务局要在当地公布举报电话,现将省商务厅的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也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举报、投诉。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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