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发美容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8-09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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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美发美容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美发美容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理)发美容业(不含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应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明示营业执照、行业从业资格证明、卫生许可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种的
职业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质量标准;明示投诉单位、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服务之前,应向消费者介绍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包括所使用的美发美容用品的质量和价格,经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开始操作。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修剪、洗发、吹风、梳理、刮脸等服务,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返工,因技术或设备等原因,经努力确实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经营者应免收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六条 烫发、染发、漂发、(火+局)发、固发和化妆美容中的各种妆型应有一定的保质期或保型期(未做统一规定的,双方应事先约定),因服务质量而达不到预定的要求时,经营者应免费再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经营者因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具、用具和美发美容用品,或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十一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指明的途径和办法解决。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而使消费者衣、物(不含所保管衣服内的贵重物品)遭受污损或丢失,并确认无法挽回损失的,经营者应按同类型实物或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第九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与经营者进行交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消费者为解决纠纷而往返两次以上(含两次),所耽误的时间,经营者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有意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具、用具和美发美容用品,或因使用上述不合格产品而使消费者人身遭受伤害的;
(二)不执行已经同行业共同协商制定的价格的;
(三)转借、转让各种证照或冒名顶替的;
(四)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关联法规: [page]
第十一条 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争议、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请求
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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