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9-08-0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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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
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
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顾客就餐前,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必须向顾客讲明各类菜肴的质量、数量及价格。顾客同意后,应填制菜单。菜单应标明菜肴种类、数量、价格,一式三联,除提供给顾客一份外,其余两份应保存三十天备查。
二、严禁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其他坑害诈骗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禁敲诈勒索顾客的钱物;严禁以色情引诱顾客;严禁嫖娼卖淫。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公安、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体、私营饮食饭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六、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体、私营饮食饭店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其文经营,礼貌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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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一家饭店坑骗消费者,处罚多少钱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如下:
1、若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价款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构成刑事犯罪的,可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