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违法工商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9-08-07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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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贾君)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14日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违法。《通知》
本报讯(记者贾 君)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
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10月14日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违法。 《通知》指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
虚假广告或者进行
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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