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08年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考点汇总

更新时间:2019-08-1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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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质量法》考过一次的考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民事责任(第57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第58条)。《产品质量法》考过二次的考点:生产者、销售者的|法j律.教i育^网|产品缺陷责任(第41-44条)。

  《产品质量法》考过一次的考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民事责任(第57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 连带责任(第58条)。

  《产品质量法》考过二次的考点:生产者、销售者的|法j律.教i育^网|产品缺陷责任(第4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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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司法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遵守产品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的基本原则: (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2)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实行统一立法、区域管理的原则。 (4)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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