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汁饮料能防癌? 消费者状告商家双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9-10-2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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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2008年10月的时

  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

  2008年10月的时候,范先生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肿瘤的发生”等宣传,范先生觉得这东西听起来还不错,还有很多功效,就花了604元购买了该产品。

  后来,范先生发现该商场对“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范先生认为该商场在宣传和出售“美丹蓝莓果汁饮料”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该商场退回购物款604元,并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604元,并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

  被告郑州某商场辩称,原告范先生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欺诈消费者,且所售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伤害,不应按消法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案被告销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标签内容违反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交通费2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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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4分钟前
先看看扣费有没有合同依据,若没有,那属于不合理扣费。你可以找扣费方沟通,说明乱扣费情况,要求退还58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
5分钟前
你好。需要沟通一下具体情况哦
您好,您要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目的呢?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法院有可能查封现居地唯一住房。若外地房子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可能对唯一住房查
您好,既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说要缴纳滞纳金,那你可以拒绝缴纳。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1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想主张什么
肖仁军律师
肖仁军律师
13分钟前
可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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