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拿房起火爆炸烧伤8人 经营者被判赔偿43万
更新时间:2019-09-1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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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原告张小姐等8人(其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最大为17岁,最小为4岁)诉被告赵奇(化名)、赵天(化名)、聂龙(化名)、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树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赵奇、赵天、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原告张小姐等8人(其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最大为17岁,最小为4岁)诉被告赵奇(化名)、赵天(化名)、聂龙(化名)、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赵奇、赵天、聂龙共同承担八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他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3万余元。
2006年11月23日18时许,8原告在海淀区某村洗浴洗澡间洗澡时,女桑拿房突然起火并发生爆炸,导致八原告身体多处烧伤,均造成2度烧伤,最严重的2度烧伤面积达到30%,最轻的也达到3%。
八原告认为,赵奇、赵天为某村洗浴的非法经营者,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聂龙作为房屋的转租人,擅自转租,某村村委会违法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未尽监管义务,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责任人,他们均应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相应费用共计80余万元。
经相关医院证明,法医鉴定八原告有不同程度的轻、重伤。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某村洗浴”浴池为非法经营场所,“某村洗浴”浴池发生火灾原因为,桑拿房内简易燃煤炉长时间烧烤桑拿房内木制结构,聚热发生轰燃所致。
另查,2006年9月30日,聂龙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一份联营协议,双方约定某村村委会将所属果树队院落一处出租给聂龙用作库房、办公用房、小型加工厂。双方在此协议中还约定,聂龙未经某村村委会同意,不得将场地转租,也不得将场地擅自改作它用。但聂龙承租此院落后,违反合同约定,将此场地转租给赵奇、赵天开办浴池。赵奇、赵天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办了“某村洗浴”浴池,并于2007年1月22日对外营业。某村村委会得知“某村洗浴”浴池对外营业后对其予以制止,因制止无效,某村村委会中断了对其的供电。
法院认为,“某村洗浴”浴池的经营管理者赵奇、赵天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违反了消防安全法规,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发生火灾,导致八原告受伤,赵奇、赵天应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聂龙明知其承租的房屋不符合开办浴池的安全保障要求,仍违约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赵奇、赵天开办浴池,其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相应的责任,故聂龙应与赵奇、赵天一同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八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数额过高,法院将酌情而定。而某村村委会与八原告所受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且某村村委会对浴池营业进行了制止,并截断了供电,尽到了义务,故八原告要求某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在考虑了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宣判后,有部分原告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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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爆炸,引起火灾。我被大火烧伤了。我可以要求电池制造商给我
火灾原因有很多种,原因不同,责任人也不同,赔偿也不同。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们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须有失火或者放火行为的违法性。 2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3 、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
a: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仓库突然起火,为了开火,仓库突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