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应予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19 07: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借用人赵斌(化名)及骑车人王海(化名)赔偿乘坐人黎军(化名)医疗等费用8904.17元。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8时30分,
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借用人赵斌(化名)及骑车人王海(化名)赔偿乘坐人黎军(化名)医疗等费用8904.1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赵斌借用程某豫MD-8802号小轿车,沿长武县洪家镇王东村道,自东向西行至王东村十字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骑车人王海所骑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骑车人及乘坐人黎军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黎军遂住进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诊断为: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闭合性腹部损伤。共支付医疗费15501.70元,交通费200元。该起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斌与王海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斌借用他人的小轿车与王海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其行为造成乘坐人黎军受伤,因此赵斌作为借用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遂判决由赵斌及王海各赔偿原告各种费用8904.17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可以和使用人一起去营业厅办理过户,将电话卡信息变更到他名下。一般正常办理过户没啥法律风险,但要确认使
贾斌律师
贾斌律师
1分钟前
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直接按约定比例分配房产权益。例如一方占70%,另一方占30%,协议对双方具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65岁社保不足15年能否一次性补交,得看具体情况。若在2011年7月前开始参保,可一次性补交;若之后
您好,请您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什么车?行驶里程多少?要提高索要折损费用成功的几率,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准备充分证据。车辆需为新车且事故
杨文律师
杨文律师
8分钟前
你查看一下你自己的相关财产有没有被冻结和查封,就可以知道这个的真假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