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误购“三无”产品 投诉消委终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1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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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回放:2008年4月9日,梅州市丰顺县消委会接到潭江镇大胜村村民罗某投诉,称该村10多户村民集资13560元,于3月23日在留隍某批发部,购买了6寸塑料水管(240条)及配件,用于该村农田用水生产排灌。但安装使用后部分地段水管出现爆裂
案例回放:2008年4月9日,梅州市丰顺县消委会接到潭江镇大胜村村民罗某投诉,称该村10多户村民集资13560元,于3月23日在留隍某批发部,购买了6寸塑料水管(240条)及配件,用于该村农田用水生产排灌。但安装使用后部分地段水管出现爆裂现象,不能正常使用。在与商家无法取得协商的情况下,遂向丰顺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购置费用、安装水管工人工资等损失23000元。
丰顺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发现该水管属“三无”产品。随后,丰顺县消委会进行了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农户经济损失12700元。对留隍某批发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另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page]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因此,农民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三无”产品慎买或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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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是什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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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销售三无产品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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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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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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