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擅自离岗致学生受伤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9-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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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市奉节县一中心小学的体育老师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导致学生在玩耍时受伤。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学生谢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15005.8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的一天,奉节

  重庆市奉节县一中心小学的体育老师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导致学生在玩耍时受伤。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学生谢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15005.83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5月的一天,奉节县一中心小学在下午上第一节体育课时,由于下雨而无法在室外上课,该校体育老师便让学生在教室自行完成作业,并告知在完成作业后可以到教室外玩耍。该体育老师离开教室到办公室批改作业后,班上的谢某和罗某两位同学到教室外玩耍,并玩起了“骑萝卜”游戏(系一人弯腰,另一人跑过来以双手撑住弯腰人的背,并跨跳过去的一种游戏方式)。当时是罗某弯着腰,谢某跑过来双手撑罗某的背时,由于力量不够,没有跨跳过去,失手落在了地上,导致其左肱骨髁上及髁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6945.83元,交通费680元,鉴定费1020元。

  由于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协议,谢某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2010年8月,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原告谢某在案发时年仅7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需要监管人对其行为进行看管、指导和保护。而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被告方的老师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教室,放任学生自由活动,致使原告谢某缺乏必要的监管和保护,因此学校应对谢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谢某可列入赔偿的有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再次医疗费、共计15005.83元。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学校赔偿原告谢某15005.8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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