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酒驾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17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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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参加完朋友张先生的生日聚会后,顾先生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经检测其为醉酒超速行驶。后顾先生家人起诉张先生索赔17万余元。顺义法院前日一审判决张先生过错程度酌定为20%,赔偿顾先生家人10万余元。事发时司机醉酒并超速去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
在参加完朋友张先生的生日聚会后,顾先生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经检测其为醉酒超速行驶。后顾先生家人起诉张先生索赔17万余元。顺义法院前日一审判决张先生过错程度酌定为20%,赔偿顾先生家人10万余元。
事发时司机醉酒并超速
去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聚会,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到歌厅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顾先生驾车在顺义东大桥环岛北侧行驶时,突然失控翻入公路东侧沟内,顾先生被抛出车外身亡。后经检测,顾先生当时处于醉酒和超速状态。
今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他们认为,张先生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独自驾车回家,其过错行为与顾先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3月23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先生辩称,他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且曾向顾提出过由自己妻子驾车送其回家,但对方趁他上楼找手机时独自驾车离开。
法院审理判决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赔偿顾先生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承办法官涂长江表示,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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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聚会朋友走两个小时之后酒驾身亡的要赔偿吗
,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被告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偶尔聚餐系朋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必须注意的是,饮酒本身虽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故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阻止损害的发生。
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二是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本案中,虞某为聚餐组织者,其放任武某饮酒,明知被告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却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被告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可能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