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片爆裂击瞎右眼 法官调解获赔5万

更新时间:2019-10-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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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操作切割机切割人行道地砖时,因锯片爆裂击伤眼睛,导致手术摘除眼球。5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河南某股份有限公
在操作切割机切割人行道地砖时,因锯片爆裂击伤眼睛,导致手术摘除眼球。5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十五天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万元。

2009年1月9日,原告李某受刘某的雇请,为刘某承包的道路改造铺设工程铺设路沿石和人行道地砖。在使用切割机切割人行道地砖时,大理石锯片突然崩边爆裂,锯片碎片击伤原告右眼。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贯通并眼内金属异物留存,手术摘除了原告的右眼球,安装义眼一只。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5级。原告以被告的锯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经查,崩边爆裂击伤原告眼睛的是被告公司生产的大理石锯片。另外,原告另案起诉了雇主刘某,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刘某赔偿原告损失7.5万元,刘某自动放弃追偿权,并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是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由于被告产品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应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被告公司认为,造成原告右眼受伤与原告违规操作切割机有关,如果原告按规定使用产品时加装防护罩、戴安全眼镜等,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就该案的损害原告已向雇主获赔7.5万元,再要求被告赔偿19万余元标的过高;但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适当补偿。

该案经过庭审后,主审法官向双方指明了争议的焦点,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原告也承认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在十五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万元,原告自愿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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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你好,京师律所有什么能帮到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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