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投诉-提供内容
消费者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时要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消保委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
投诉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诉方的,消保委可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对前款规定的投诉要件缺乏的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投诉-遵循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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