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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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12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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