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8-21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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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3]15号浦东新区、黄浦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本市卷烟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3]15号
浦东新区、黄浦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所有规格的卷烟都是本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对象,都要填列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的表格。
二、填表企业名单仍按沪国税流[2000]2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填表企业为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如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应在投放市场的次月起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并连续填报12个月。如有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应在价格下降的当月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并连续填报6个月。
填表企业为商业企业的应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四、以上表格由填表企业按实填列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在填表时应注意表格计量单位的统一。
六、从2003年3月起所有表格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流转税处领取软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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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卷烟消费税税率
法律分析:卷烟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卷烟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国家收取白酒消费税,实际上是向生产厂家征收,但是眼下一些白酒企业却把这部分税收转嫁到了消费者的身上,这样的做法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背离。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适用定额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参考以下: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
0.00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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