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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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0号各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
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
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
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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