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系个体工商户丽峰日用品店的经营者。2014年1月18日,梁某在丽峰日用品店处购买了“思路雅牌靓丽胶囊”两盒,支付价款576元。2014年1月19日购买了“减肥果绿色瘦身胶囊”五盒,支付价款594元。
梁某后经人提醒发现上述产品系假冒保健食品,遂于2014年1月20日向该市药监局实名举报,市药监局在前往丽峰日用品店检查后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了《关于对丽峰日用品店投诉的回复》,上称该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及向该产品标识的厂家所在地药监局协助查实得知,前述产品均为假冒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产品。
梁某经多次与陈某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陈某立即退还梁某货款共计1170元;二、陈某赔偿梁某十倍货款11700元。
裁判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但是梁某在次日即发现了上述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且梁某实际上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系“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而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金并非需要以消费者遭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是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即有权要求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某在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的前提下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承担十倍的货款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已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二、“知假买假”不影响购买人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且该观点已存在有判例支持,如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三、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虽然本案实际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但是综合以上观点,梁某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请求应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