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轮番播出的电视购物节目以价格优势、购买便利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且不谈产品是否真的像节目宣传所说的那样物美价廉,仅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就足以引起消费者警惕。消费者陈先生通过某电视购物广告订购了一款产品。孰不料,真品未送,假货先行。用户遭遇了骗局,商家却称无责。这不禁让人要问,到底是谁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呢?
投诉案例:
9月25日,家住大华三路的消费者陈先生通过电视购物广告拨打400612****电话订购了一款价值998元的镂空女表,据消费者称当时电话接听人员向消费者详细询问了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两天后会有人送货上门。9月27日,陈先生收到了送货上门的手表。然而,令人意料不到的是,当天晚上手表就出现故障时走时停。于是,陈先生向400612****电话询问如此质量的手表怎么能销售?当时,接听电话人员让消费者再给手表上足发条试试,陈先生按对方的方法操作以后手表还是出现时走时停的现象。当消费者向对方提出退货要求时,对方却答复消费者这款手表不是他们销售的,他们没有给消费者送过手表。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订购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只有该电视购物公司知道,外人就算知道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也不可能知道自己正好订购了镂空女表! 陈先生相信,此事就算不是该公司所为,也不排除其内部员工有“李鬼”。由于该公司对此事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消费者极为气愤,投诉至消保委,请求帮助。
接到陈先生的投诉信息后,杨浦区消保委投诉经办人员立即向该电视购物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该电视购物公司认为电视购物与传统卖场购物不同,整个过程涉及的环节较多,购买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出处很多,公司方面无法判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至于消费者的手表肯定不是他们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也不是该公司出具的,公司方面未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订单,也从未发送手表给消费者,故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在调解过程中,我委认为电视购物公司给出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消费者通过电话订购商品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告诉了电视购物公司,就算电视购物中可泄密的环节再多,出现了泄密,责任也应该在公司方面。作为销售商家,电视购物公司有义务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前两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正面临着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的苦恼,而且,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很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急需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隐私。我们认为,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立法中要明确相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让更多的不法商家钻空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