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车辆丢失 管理公司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9-08-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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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秦某与被告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原告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停放在被告管理的丰台区某处停车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08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停车费150元。2008年7月13
原告秦某与被告北京某停车管理
有限公司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停放在被告管理的丰台区某处停车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08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停车费150元。2008年7月13日,原告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原告认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被告在向原告收取停车费并出具了停车费收据后,保管合同成立,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5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原告交付了2008年6月1日到6月30日的停车费,原告并没有交付2008年7月份停车费,所以2008年7月原、被告双方已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原告没有提供车辆保管凭证。原告车辆于2008年7月13日丢失,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不仅需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本案中,原告系寄存人,被告系保管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已经将保管物即车辆交付给被告保管,双方保管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否认原告交付保管物,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向被告支付保管费,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逾期交纳保管费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成立后,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被告作为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并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保管期间,因原告的保管物即车辆丢失,且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秦某车辆损失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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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车辆损坏谁赔偿
停车场车辆受损谁赔,需视情况而定:
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2、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需要当事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证明材料以后按流程办理理赔;
3、车辆在非收费停车场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以后,按照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车辆刮擦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停车熄火查状况;
2、人员伤亡先报警;
3、车辆损伤要取证;
4、基本信息要记录;
5、责任认定要明确;
6、车辆定损便理赔。
小区停车场内车辆损坏赔偿
车辆在小区停车位内受损,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会受理保险理赔;
2、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需要当事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或者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派出所出证明材料或由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定损以后按流程办理理赔;
3、车辆在非收费停车场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以后,按照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4、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投保车损保险的有效期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申报理赔,一般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