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用药增加患者支出能否要求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
更新时间:2019-10-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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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问◆前不久,段小姐因患慢性肝病前往某医院就诊。此后,她又到其他医院治疗。因发现其他医院的检查诊断与此前某医院不符,段小姐找到某医院,要求其加倍返还医
◆提 问◆
前不久,段小姐因患慢性肝病前往某医院就诊。此后,她又到其他医院治疗。因发现其他医院的检查诊断与此前某医院不符,段小姐找到某医院,要求其加倍返还医药费3956元,赔偿在其他医院的诊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9万元,遭到拒绝。
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为段小姐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某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针对段小姐的病情,存在过度用药的过错,其过错对段小姐的身体状况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
段小姐想问,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她能否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赔偿在其他医院的诊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回 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百党表示,段小姐不能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但可要求赔偿其他医院的诊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王百党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纠纷中,段小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服务鉴定,且得出的结果是某医院对段小姐的病情确实存在过度用药的过错。尽管其过错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正是因为某医院的过度用药,导致之后发生段小姐到其他医院治疗,产生了本不应产生的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只有存在销售虚假产品或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要求加倍返还其支出。上述纠纷中,某医院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段小姐不能要求某医院加倍返还医药费。对自己的遭遇,段小姐可以某医院侵害自己人身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此外,如果段小姐的遭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段小姐只需出示相关凭证或票据,便可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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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治疗,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你好,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