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数额巨大被判六年
更新时间:2019-10-23 02: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周国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周国寿原系南昌市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8月至11月,周国寿以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周国寿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
周国寿原系南昌市某公司
法人代表。2007年8月至11月,周国寿以公司名义出具证明为其本人、亲戚和公司员工先后共办理20张信用卡,随后将其中15张信用卡供自己透支套现使用,共计欠银行本金、利息及
滞纳金8.5万余元。2008年4月,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周国寿发出催缴通知函。然而,至同年11月5日止周国寿仍未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及非自己名义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数额巨大。使用期间超过规定的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告还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吴云 余建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几年?信用卡透支10万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