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存款取款时忘密码拒绝兑付储户起诉银行

更新时间:2019-10-2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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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存款时尚未实行存款账户实名制,且司法鉴定证实存单中的名字为储户亲笔所写,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银行向储户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四川省一位储户用化名存款,结果

  因存款时尚未实行存款账户实名制,且司法鉴定证实存单中的名字为储户亲笔所写,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银行向储户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四川省一位储户用化名存款,结果因遗忘密码而险些无法取款。8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向储户兑付存款6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今年2月1日,武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先生诉称,他于2000年1月31日以化名“吴俊”在成都市某银行办理了两笔定活两便定额存款业务,金额共计6万元。去年6月,他多次到该行要求支取这6万元存款及利息,因密码遗忘,且该行以该存单户名与其真实姓名不符为由,拒绝按照存单密码遗失的挂失程序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导致其无法取回存款。鉴于此,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方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期间先生申请对上述两张存单中的“吴俊”二字是否由其亲笔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今年4月23日,当地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存单上的“吴俊”笔迹是先生亲笔书写。
  7月20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先生说,《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他与该行确立储蓄合同关系的时间在此之前,银行以现有的规定规范已往的行为无法律依据,该行应承担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银行方辩称,该行与先生之间并无储蓄合同关系,而是与“吴俊”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如果先生认为其有权支取该款项,就应输入正确的密码,该行可视同先生接受存款人委托取款;如先生遗失密码,则应提供“吴俊”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密码挂失处理。基于黄先生既无法提供正确密码,又无法提供“吴俊”的有效身份证件,故其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存单存款时间发生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银行方据此要求先生提供“吴俊”的有效身份证件不符合存款当时的客观情况。持有存单并知晓密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取款条件,其目的在于判断取款人是否是存款人,或是受存款人委托持有存款单并知晓密码的代理人,鉴于司法鉴定已证实存单中的“吴俊”为先生亲笔所写,即证明了黄先生确系当年与该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实际存款人,因此,银行方应按照存单向黄先生履行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用化名存款者应尽早办理转存业务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未要求储户必须以真实姓名在银行开户存款,这在客观上导致一些存款单所记载的户名,与实际存款人的真实姓名可能不符。为此,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储户尽快到银行办理转存业务,以免存单毁损、密码遗忘后给自己造成损失和麻烦。如已遇到类似情况,则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存单中的存款人就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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