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普洱(原思茅)市景谷县正兴镇通达村团山社农民郭某,在宁洱县某车辆有限公司经营部购买了一辆某牌拖拉机,价格26380元。2006年11月28日,郭某驾驶该车拉石料时突然方向失灵,车辆翻下山沟,酿成郭某与堂兄受伤,其舅舅死亡的惨剧。
经交警部门鉴定,该事故车辆转向达不到国家标准,左前轮转向臂(弯臂)定位销断裂导致转向失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郭某与经营者多次协商要求赔偿,经营者都以找厂家为借口推卸责任。郭某于2007年1月11日到宁洱县消协投诉,要求追究经营者责任,赔偿损失。
宁洱县消协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并根据《消法》相关法规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愿意全额退还郭某购车款,并一次性赔偿郭某43000元,共计69380元。
评析:《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就应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