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诈骗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更新时间:2019-08-22 05: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中国开放直销市场承诺期临近,境外直销企业已急欲进入,另一些臭名昭著的传销企业也蠢蠢欲动……中国开放直销市场承诺期临近,境外直销企业已急欲进入,另一些臭名昭著的传销企业也蠢蠢欲动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靠立法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传销问题

  中国开放直销市场承诺期临近,境外直销企业已急欲进入,另一些臭名昭著的传销企业也蠢蠢欲动……

  中国开放直销市场承诺期临近,境外直销企业已急欲进入,另一些臭名昭著的传销企业也蠢蠢欲动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靠立法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传销问题是困难的。中国社会变得太快,变得快就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机会和希望,人们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致富。在中国,“暴发户”太多了。这种现象激发了很多人的非法投机心理。底层的人情愿去冒违法的风险,寻求“传销”这样一条暴发的途径。

  解决传销的治本之途是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就业,提高产业工人的工资,这样才能使非法传销失去生存土壤。

  ——中山大学社会学蔡教授

  境外传销企业悄入内地

  记者调查发现,像何局长一样的工商干部,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打传困境将更为复杂。

  随着入世协议里中国开放直销市场承诺期的临近,境外一批未被大陆批准的直销企业已急欲进入,另一些在境外也臭名昭著的传销企业同样蠢蠢欲动。传销这趟水一下子变得更混了。

  已经被国家总局列为今年十大传销案件的“美国立新世纪”传销案就是一例。记者从直销界人士处获悉,“美国立新世纪”是世界直销行业协会的会员之一,在美国做得是正经生意,但它没有被中国获准进入中国直销市场。于是,它悄悄派“网头”在中国布网销售产品,意欲在直销市场开放前抢得先机。但因为它在中国没有正规的办事机构,部分“网头”失去了公司监控,搞起了非法传销。

  今年3月,深圳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了“美国立新世纪”传销案。但记者的调查表明,“美国立新世纪”在深圳转入了一种更为隐蔽的传销方式。

  揭发这一内幕的是深圳一投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郝军(化名)。他称立新世纪目前经常把深圳一些商人和白领骗到香港去搞培训,以逃避内地工商的监控。他本人也是这样的一个受害者。

  郝军介绍,今年四月份,他在立新世纪销售商邵先生的鼓动下,花8000港元买下了他们的产品,并在后来的几个月中拉到了两个下线。按立新世纪的承诺,他应该得到三千多元的业绩,但香港的上线却不把钱给他。他称,他周围不少好朋友也受了立新世纪的骗。后记者致电郝军的香港上线王克琳,他的秘书承认,目前他们发展了深圳不少商界人员为立新世纪”会员。

  而年轻的商人黄黎(化名),已经被香港的直销企业Z蛊惑得神思恍惚、负债累累、众叛亲离。

  黄的哥哥谢一飞介绍说,黄黎虽然只有二十余岁,但她通过开餐馆赚了数万元。今年六月以来,她在数个餐饮业同行的游说下,进入了以销售法国香薰产品lampe  berger为名的香港Z直销公司。“这以后她就像疯了,隔三差五到香港去听Z的销售培训,很快,她停下了餐馆,专做这个Z(生意)。”此后,黄黎开始不厌其烦地向亲戚朋友推销她的香薰产品,几万元的积蓄很快花完,并且不断地向周围的亲友举债。“现在她整个人都变了,亲朋好友看到她就像避瘟似的。我很怕她精神出问题。”谢一飞为妹妹担忧而无奈。

  记者通过香港直销界人士河童获知,Z传销企业在香港也已经臭名昭著。早在一两年前,香港警察局的商业罪案科就已经对Z作了调查,香港不少媒体也报道了一些香港市民深陷Z造成各类悲剧的事件。目前,香港的“反lb(注,即Z)大联盟”更是不断公布有关Z的各类投诉。但因为取证困难,香港商业罪案科至少没有端掉“Z”。

  传销越来越隐蔽了

  据河童透露,不只是立新世纪和Z,更多香港和欧美的直销企业,正在合法或非法地谋划如何与大陆的监管层打擦边球,抢夺大陆这块即将开放的巨大直销市场。

  另一种变化也正在更为严峻地考验工商执法人员。在工商人员忙于打击常规的非法传销活动时,传销的各类变种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骨灰塔位传销,还有各类在传销与直销之间打擦边球的销售行为。[page]

  虽然辨别直销与传销有几大公认的原则:是否需要交缴高额的入会费或认购高额产品,直销商的收入来源是否来源于介绍他人入会时所抽取的佣金,公司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或者说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公司是否接受退货。但实际操作时依然很困难。“金字塔欺诈”发展到今天,与直销的界线早已更加模糊。

  直销公司中山完美的总裁许先生曾表示:“金字塔欺诈和合法直销往往只有一线之差。”有市场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即使国家制订了详细的执法标准,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辨别这“一线之差”将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这种考验必然使打传形势变得更为复杂。

  知名的直销业独立研究人王先生更是语出惊人:“金字塔欺诈常用的诈骗手法发展到现在早已变得错综复杂,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收取高额入会费、把受骗人员聚居在一起进行诈骗的手已经是最为愚蠢和最为初级的手法了。”他举例,过去高额入会费一直是辨别金字塔欺诈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在的互联网传销则是只收100元、甚至50元左右入会费的金字塔欺诈组织。

  反传销法规呼之欲出

  面对这个日益棘手的打传问题,工商局长何局长盼望直销法早日出台:“有了直销法,我们界定非法传销和直销就会比较清楚。打传也就更有法律依据。我相信,直销法出台后,非法传销会有所遏制。”

  何局长的这种想法在执法人员中很有代表性。但直销业独立研究人王先生却持谨慎态度:“按照加入wto的承诺,直销立法应该是在2004年底出台。但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和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如果为了兑现承诺仓促出台,一部不完善的法规所引发的危害会更大。”他举了个例子,我国以前有《传销管理办法》,但还是被许多企业钻了空子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导致了1998年的“一刀切”政策。

  但立法的必要性仍勿庸置疑,目前媒体盛传国家商务部已在制订直销法草案。对此,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第一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薛荣久认为,立法应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是降低入会费,这是控制非法传销的有力措施之一。其次,要在限制直销商欺诈的基础上保障直销商的合法权益。再次应立法禁止通过推荐直销商加入而直接获取佣金的做法。他介绍,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严禁直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他还建议:先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公司法》、《反不公平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基础上,适当补充一些条款,暂时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直销行为规范标准,经过5~8年的实践以后,再逐步考虑与国际接轨。

  执法标尺将更明确

  另一个可能让何局长兴奋的消息是,目前国家商务部已经初步制订了《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草案。这将是一部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的法规,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把该条例的草案分发给部分直销企业,进一步征求意见。这是王先生通过权威渠道获悉的。

  王先生分析,《反金字塔条例》对于打击传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他透露,该条例草案已给“金字塔计划”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金字塔计划是指为参加者交纳或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以此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或其发展的人员的数量。”这个定义应该可以让何局长这样的基层工商干部有了明确的执法标尺。

  但王先生仍认为,由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特别是现在的金字塔欺诈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该条例只笼统地给出了金字塔计划和金字塔欺诈抽象的定义,这在表现出立法灵活性的同时,也为执法时对金字塔欺诈行为的认定提出了难题。“条例应从不同方面列举金字塔欺诈与合法直销的明显区别,这样便于执法。”

  传销根源如何消除

  中山大学社会学主任蔡教授则认为,作为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靠立法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传销问题是困难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中国社会变得太快。变得快就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机会和希望,人们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致富。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暴发户”是很少见的。但在中国,这种现象太多了。这种现象激发了很多人的非法投机心理。同时,目前社会分化已经比较严重,于是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底层的人情愿去冒违法的风险,会有意识地寻求“传销”这样一条暴发的途径。

  蔡教授认为,解决传销的治本之途是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就业,提高产业工人的工资,唯有此才能使非法传销失去生存土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传销是否属于诈骗行为,传销罪在怎么样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缓刑或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传销组织诈骗,我应该怎么处理,我本人没有证据
根据传销罪的追诉标准,举报传销活动重点要搜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 1、组织者的身份信息。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 3、传销组织中所构造的层级。 4、骗取财物的数量。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因非法传销被指控诈骗的怎么定罪量刑?我到工商局举报非法传销他
诈骗罪定罪标准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报警处理。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0分钟前
如果对方指控无证据,可能构成诽谤,建议保留聊天记录,必要时可采取法律行动。
戴少华律师
戴少华律师
30分钟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无法明确您的问题内容。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建议详细说明情况,以便获得准确的法
王强律师
王强律师
39分钟前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您的权力。
我也要提问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