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4月份,消费者范先生在上海某电影城用会员卡消费。会员卡内有20元的金额,但电影票的价格都超过了20元。由于该卡可以充值,所以范先生决定向卡里充10元钱,凑足30元买一张电影票。可是影城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公司规定一次充值的金额必须是500元,而且卡里的20元余额也不能提现。范先生表示该规定以前从来没有说明过,而且也非常不合理,要求影城协商,但最后没有成功。于是投诉到消保委,要求消保委进行调解。
长宁区消保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在调查中,影城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卡是一张面值300元的会员卡,卡上的确是没有说明一次充值必须是500元,但这是公司的规定,而且影城除了电影票也有其他小吃、零食等产品,可以让范先生消费掉卡内的20元余额。但调解中,范先生认为该卡是可以充值的会员卡,消费者有权向卡里充值,并选择消费项目,坚持要求充值10元后购买电影票。
我委认为,影城在卡上没有主明充值的规定,只是说明该卡可以充值,所以具体如何充值不能由影城单方面决定。充值金额的多少应该和消费者协商决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过我们的调解,影城最终与消费者范先生协商成功,让消费者得到了满意的答复。通过这件投诉,消保委要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经营者要详细告知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对告知的内容要明示。而消费者在消费前也要仔细了解具体规定,对不合理的内容要拒绝,并协商处理。如事前不能协商成功的消费者应该理性,要回避和拒绝这些商品和服务,不要贪图一些优惠而盲目消费,避免以后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