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曝光这些手机APP偷信息、偷钱!除了卸载还能做什么
更新时间:2016-12-16 0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些不法商家在用户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手机App等应用软件中植入木马等恶意应用,肆意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盗取流量、恶意“吸费”、篡改通信录、截取短信邮件、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等,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你是否发现从功能机用户升级成智能机用户后,骚扰电话越来越多了?你是否会被手机中无法删除的预装应用困扰?是否因点击短信中的APP安装链接而遭遇手机中毒?窃隐私、偷钱包、难维权……
图解:这些手机APP已上工信部黑名单,其中11款恶意吸费!




(部分来源:工信部官网、人民网图解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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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有人偷手机并把手机砸坏并起抓到偷窃者怎么办?
您好!盗窃者可能涉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可认定为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致电我们。
如果学生的手机不仅没收还偷看手机QQ信息算不算犯法!
您好,关于学生在校受到的侵害,侵权责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六条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