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征集201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
更新时间:2019-09-14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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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川卫办发[2011]310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食品行业协会: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卫办发[2011]310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
食品行业协会:
为切实做好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
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请各单位协助组织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方可申报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申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我省具有代表性,突出我省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的项目将优先列入计划。
(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只接受强制性标准,不接受推荐性标准。
二、申报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需要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要结合本监管领域或本行业的实际,充分发挥生产、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分析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需求,突出重点,做好标准的选项、申报工作。
(二)对报送项目要从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标准
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征求所涉及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确保申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四、报送材料和时限
申请立项的单位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的格式提出拟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www.scswst.gov.cn下载),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版申报材料交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省卫生厅将对申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初审后,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论证并编制2011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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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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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课题。随着在乳制品中出现三聚氰胺造成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