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商务系统食品安全暨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会
更新时间:2019-09-1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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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定于4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商务系统
食品安全暨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补充
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会议时间:4月1-2日,3月31日全天报到。
(二)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大荒国际饭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联系电话:0451-55198566)
二、有关要求
商务部副部长、商务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姜增伟将出席会议并讲话。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食品安全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商办秩函[2010]289号)要求,做好会议代表组织及参会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分管领导按时参加会议。
三、
其他事项
(一)业务培训费自理。
(二)会务组联络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陶 宇 13601338031
白向阳 13701331054
黑龙江省商务厅 王秀昌 13945179667
董 飞 15945186411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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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课题。随着在乳制品中出现三聚氰胺造成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