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9-09-09 09: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政办发〔2006〕34号发布日期:2006-5-11执行日期:2006-5-1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

发文单位: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阳政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2006-5-11

执行日期:2006-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应做到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在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科学决策,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根据省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和责任权属层级,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含2个)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含2个)市级行政区域的;[page]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 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体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案。

  2、经市政府批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宣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3、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

  2、执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适时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情况和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处置六个应急处置工餍∽椤?br>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page]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护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防范和救治措施,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报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资金。

  4、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5、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溯源,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6、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确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建立阳泉市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报告时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救护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报告责任人或单位

  以下单位和人员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和义务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参与事故救治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知情的社会公众。[pag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报告以下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主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事故名称、事故潜在威胁和影响、有关需求;事故疾患者 (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故死亡者的死亡时间、死亡人数;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目前情况;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抢救病员的情况下,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2、阶段报告内容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内容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宣布并组织实施;发生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宣布并组织实施;发生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宣布并组织实施;发生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宣布并组织实施。

  启动Ⅲ级应急预案的程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经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组织有关专家和主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如认为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建议,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视事态的大小、趋势,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但应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响应。

  (1)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及相关人员传达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过召开紧急会议或电话、传真等途径立即通知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处置六个应急工作组投入工作;[page]

  (3)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二)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经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汇总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本地区主要责任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写出全面客观的总结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消费预警信息。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办公室委托相应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定性提供科学依据。[page]

  (五)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应依据本《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时,因失职或渎职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能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受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错误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page]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的;拒绝、 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徇私舞弊,纵容、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监管、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未按规定审核、监管食品广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九)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根据相关责任人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响大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形式分为对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进行诫勉谈话、予以行政和党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以及在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较多,影响恶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从重处理。

  第七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 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直接责任。

  (三) 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五) 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 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七) 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page]

  (八) 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直接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该单位和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单位评选。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涉及部门进行协调和督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并依法对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予以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党员干部的建议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举报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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