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小姐今年9月19日购得一只本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芝士”蛋糕,蛋糕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09年9月18日,保质期两天”。回家后,关小姐随即将蛋糕放入冰箱冷藏。次日,关小姐食用后发生恶心腹泻症状。再细看,只见蛋糕“周围一圈基本都是绿色霉斑”。当即向商家反映,得到的回答是:关小姐食用时已超过“保质期”,故与本公司无关。对此,关小姐不仅心生疑问:这家食品公司的“保质期”是否藏有“猫腻”?
如今市场上出售食品都须标注保质期,但保质期有长有短,长至一、两年,短至一、两天。关小姐所购的蛋糕产生“绿色霉斑”发生在第三天,那又怎能保证之前食用就安全呢?
按国家有关规定,凡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予以销毁不再出售。而厂商是否能真正做到呢?在销毁过程中是否有质检部门监督,以保证这些过期食品不再流向市场?时有耳闻某些不诚信的厂商将过期食品偷偷更换“保质期”,以谋取经济效益。如此这般又如何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实在令人担忧。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笔者建议:这些保质仅一、两天的食品应示以“警示”标志,有贮藏温度要求的还应明确告知。当然,对厂商来说,不要被一时的“经济效益”蒙住双眼,要切实把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但愿全社会能共同努力、加强监督,确保消费者有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真正让消费者“买得高兴,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