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消费者刘先生在海林市一较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10根装的“双汇”玉米香肠。回家后,4岁的孩子在食用第二根时,发现香肠多半截已发黑变质,刘先生对这包香肠的质量已不放心,怕孩子有什么不良的反应和中毒的症状。随后,刘先生找到超市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出人跟着孩子一起去检查身体,或提前打预防针,超市的负责人表示也没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只是告诉刘先生给孩子打针吧,过后再说。刘先生见对方没有什么诚意解决事情,只好一边领孩子打针,一边来到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帮自己解决这件事情。
接到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凭着刘先生手中的购物小票,超市的负责人承认是在本超市购买的香肠,也承认香肠出现了变质这一事实,只是在协商赔偿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品中掺有异物或变质的,应当向消费者赔偿购买食品货款的10倍。”在这起案件中,超市确实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对上架的食品检查不够细致,责任不到位;二是出现问题后没有一个积极诚恳解决事情的态度。经消协多次对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协商达成一致。超市给刘先生赔偿10袋食品,赔偿孩子检查身体的46元钱,并诚恳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刘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