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9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徐某、零售商郑某连带赔偿原告何某损失2万元。
2007年3月原告何某以1元的价格在被告郑某处购买了某品牌纯净水一瓶,该瓶纯净水是由被告郑某从被告徐某处所进的货。当何某正欲开盖饮用时发现瓶中有一蚊子悬浮在水中,并且该瓶纯净水中还有微量浑浊物,看到此种情景,何某心生恐惧,没想到自己长期饮用的此品牌纯净水竟然如此的不纯不净,一怒之下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但未能达成调解,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8万元。
金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但原告并没有饮用,也没有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于支持。原告辩称自购买该瓶纯净水后身体不适,免疫力下降,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况且也不符合正常的生活准则及一般人的正常逻辑思维,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金溪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