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06年6月,消费者曹某到消委会投诉,称他妻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些散装饼干,价值9元。回家刚吃了几块,感觉味道不对,再仔细一看,饼干已有明显的变质。家人为此倒了胃口,茶饭不思,一想起此事就要呕吐,消费者即要求商场赔偿由食用变质饼干造成的精神损失。接到投诉后,消委会进行现场取证调查。经核实,确认消费者购买的饼干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该商场同意一次性给消费者补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案例评析】此案是一宗食品质量安全的案例,该商场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根据《消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该商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消费者在超市、集市选购成品或半成品食品,切记索取发票。食用时,如发现食物有问题,应保留部分残余食物作为调查物证。如果食用完后发生不良情况,应请医生开具证明,作为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