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消费者孙先生在某知名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1月18日,由于手机无法开机,送到该店,对方答应帮其检测并承诺2、3天就好了。但是孙先生等了近一个月还没有拿到手机,无奈下,投诉至消保委。
经嘉定区消保委调查,该公司没有对手机进行检测,而是直接维修并调换了电池。但是,消费者取好手机的次日就发现还是无法开机,于是要求退货或者调换。此时对方却称是人为损坏,自己只管销售,如要调换或者退货,找公司解决。区消保委即提出:首先,既然说好是送回公司检测的,就不应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维修,而且还拖了近一个月;其次,如果是人为损坏,那么公司应提供检测单等相关证据,不能凭空而说;第三,移动电话机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原则,销售商应承担三包责任。最终,在我委的多次交涉下,该公司给消费者调换了一部手机。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本案中,消费者的手机从购买之日起第四天就出现性能故障,按三包规定应在退货、调换范围内。而经营者却百般推托,无视国家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手机可能存在受潮、摔坏等人为因素,因此一般商家都会要求消费者先对故障手机进行检测。在此,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要尽快送检,以免超过三包规定的可退货、调换的15天期限;要尽量自己送检,防止销售商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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