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小编将为您讲解手机电池三包条款挑战格式合同“公平性”。
很多手机厂家都要求消费者使用自己生产的原装电池,才能享受“三包”服务。而这种要求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在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就已经默认。手机厂家设计的格式合同,是否也应兼具“公平性”
手机买来后待机时间远远不如厂商宣传的长,消费者是否该习以为常?手机电池寿命往往小于手机本身,谁来为“短寿”的电池埋单?消费者在更换电池时,对电池种类又有多大的选择权?近日公益律师董正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向工商总局提交的一些品牌手机的电池零配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举报已经进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
原因在于现在很多品牌手机的用户手册或“三包”凭证中的条款规定:“请勿使用非原装电池或其他配件;使用非原装电池或其他配件造成的故障,厂商将不提供保修服务。”这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使用的手机电池或充电器不是原装的,即使在“三包”期内发生故障,手机也有可能无法享受“三包”服务。
据了解,董正伟已经就摩托罗拉手机电池的相关问题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用户手册中的不合理条款。他认为“买我手机用我电池,不使用我电池造成损害不包修”的条款严重损害手机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换电池面临“被选择”
“我的手机刚买了3个月就总是自动关机,到维修点检测了好几次,手机各方面都没有问题,应该是电池问题。可是维修点人员却告诉我电池检测只能由厂家进行,所以需要把电池送到厂家去,前前后后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使用诺基亚某机型的赵女士向记者抱怨,“可是电池是不是真有问题,还不是完全由厂家单方面说了算,为什么小小一块电池会有这么多限制。”
“待机时间长的宣传都是噱头,我就用手机打几个电话收几条短信,两天下来就肯定没电了。”面临同样困境的高女士告诉记者。
今年4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手机消费者满意度测评调查,其结果显示:手机质量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25.2%的手机消费者表示对手机质量不满意,而质量问题中电池待机时间短最突出,2.6%的手机消费者对电池待机时间短不满意。
“通常还是会选择花两三百元钱买原装电池”,高女士直言,“是原装电池手机有毛病修起来都费劲,如果不是原装电池,手机有问题了,到维修点更是说不清了,其实各个品牌手机的排他性还是挺强的。”
而对于更换一块电池的价格,记者走访各大电子卖场发现,相比非原装电池,消费者往往需要支付数倍于前者的成本去购买一块原装电池。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手机电池具有不小的一块利润,而且是可以反复赚的钱,厂家当然不愿意把这块利润让渡出去。对厂商来说,还是希望促进自己原装配件的销售,也正是因为如此,手机充电的一些统一标准实际上总是推行不下来。
对于各种手机配件的排他性,董正伟律师同样感受深刻。
据董正伟描述,去年11月,他从网上购买了一部宣称待机时间为200个小时的摩托罗拉A3300c的3G手机,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电池待机时间不过两天。他打算再购买一块国产非原装电池备用,但是在仔细阅读手机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中的相关条款后,却不得不打消了这个念头,因为有条款规定:“使用非摩托罗拉电池或充电器会损坏手机;手机有限担保不包含使用非摩托罗拉配件造成的故障。”
在董正伟看来,这个规定显然属于“排他性垄断协议”,如果使用了非原装电池,那么手机出现问题,不管是不是电池引起的问题,厂商都可能会以此为借口不予保修,这无疑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其他公司的电池和配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几次去维修点检测无果后,董正伟就摩托罗拉手机用户手册中的这条规定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这项条款。
4月12日,董正伟向工商总局发邮政快递提出反垄断举报、摩托罗拉等品牌手机虚假宣传电池性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手机经营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电池零配件捆绑指定销售涉嫌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等。
5月7日,董正伟收到工商总局挂号信告知函称:4月12日对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索爱、LG、联想等品牌手机电池零配件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的举报材料已经转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理。
手机业涉嫌虚假宣传
“自从手机面世以来,这类纠纷就不间断。”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于手机厂商宣传和手机实际待机时间存在严重差异的这一问题如此感叹道。
“这的确涉嫌虚假宣传。”邱宝昌说,手机正常使用肯定达不到厂商宣称中的待机时间,因为厂商所说的都是在实验环境中,所以应该在宣称手册中注明理想状态或实验环境中的待机时间。否则就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即使这样的纠纷很多,这种“王婆卖瓜”式的宣传在手机行业仍然普遍存在,邱宝昌表示无奈。
在董正伟看来,虽然摩托罗拉客服解释官方网站和销售商对外宣传的待机最长200小时、通话280分钟是理论值,由于网络使用环境等因素会有所不同。但“这个解释和提示说明不能成为其虚假宣传欺骗用户的借口”,手机肯定不是在实验室使用,经营者应当考虑到现实的网络使用环境等。同时,生产经营者并没有明确表明摩托罗拉A3300c手机的最短通话时间和待机时间。这种故意隐瞒产品瑕疵性能、夸大使用效果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权。”董正伟说。
记者在摩托罗拉(中国)公司的网站上看到,摩托罗拉提供了一系列节约手机用电量、尽量延长待机时间的建议,包括及时关闭蓝牙等搜寻装置等等。
记者试图联系摩托罗拉媒体负责人,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在董正伟诉摩托罗拉一案中担任摩托罗拉委托代理人的王律师表示,“没有经过公司允许,不便透露案情信息,相关信息公司会有所发布”。
格式合同条款监管尚空白
令董正伟决定提起诉讼的,是手机用户使用手册和三包凭证中关于“请始终使用摩托罗拉公司原装电池和充电器、使用非摩托罗拉公司的电池和充电器而造成的损失不在摩托罗拉手机担保条款内”的条款。
事实上,品牌手机都存在对手机电池、零配件垄断性销售的行业潜规则。查阅其他众多品牌手机网站的各个型号的手机用户手册,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规定,都以格式合同形式告知消费者要购买使用原装电池零配件,否则造成手机故障不承担保修责任,董正伟介绍。
“这样的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免除了自身的保修义务,同时也排除了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选择零配件的权利。”邱宝昌表示。
这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然而目前国内对其监管却严重不足,邱宝昌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并无国家层面上的格式合同监管法律法规,只有江西省在2010年3月1日起区域性地实施了《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在邱宝昌看来,过去中国对合同法律的制定沿用的是西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精神,也就是充分尊重约定双方自己的意愿,国家不做过分干预强制。但是现在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发展,出现了很多格式合同对契约一方不公平的现象。欧盟已经关注到了这一市场变化,开始在强调“契约自由”的同时,关注“契约公平”的贯彻。目前欧盟主要采用两个手段来保障消费过程中格式合同的“公平性”:一个是用商品“试用”规定来平衡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个是用行政监管手段保障格式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中国也应该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管,关注“自由”和“公平”二元精髓的并存,而不能让消费者在很多垄断行业的合同面前只有签字权,邱宝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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