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钟先生于2007年7月14日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了7月25日的6天5夜至秦皇岛、北戴河、山海关的旅游合同,并支付了3500元团费。7月18日,该旅行社联系钟先生,称行程时间搞错了,不是6天5夜,实际行程是5天4夜。而消费者钟先生认为如果行程是5天4夜,那自己不是多支付了一天的景点费、用餐费、住宿费以及导游服务费等费用,旅行社应退还以上费用。旅行社则不同意钟先生的意见,因为3500元团费是用于5天4夜的行程,只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5天4夜写为6天5夜,钟先生并没有因此而多支付旅游费用,故无法退还一天一夜的所有旅游费用。消费者钟先生对旅行社的信用和服务态度极为不满,便向旅行社行社提出退团及退还所交的费用的请求。而旅行社一直没有给予任何回复。消费者只好求助消保委协调解决。
调解结果:
经了解确认后,市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旅行社在与游客钟先生签订合同中出现失误,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弥补对游客钟先生的损失,而将自身失误造成的费用强加给游客承担是不合理的。
同时,作为消费者一方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违约方的行为只有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才赋予受害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受害方解除合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旅行社由于自身的过错,在合同中将旅游天数写错,给消费者带来了相应的损失。但是,旅行社的过错行为,并没有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严重后果,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使双方顺利履行合同。这也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因此,消费者如果提出退团则要承担相应的预期违约责任。
经调解,该旅行社退还3500元旅游费用给消费者钟先,同时扣除因钟先生退团而产生的5%违约金。对此,钟先生表示同意。
消费提示:
作为旅行社,在制作、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做到谨慎、细致和全面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可能会带来履约过程中不必要的烦恼。同时,也可能会因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旅行社的信誉和客源。
作为消费者一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依照我国相应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权,科学维权,避免意气用事,最后造成自己更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