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租了一间二室的房屋,一次性缴纳了三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计6000千元。李先生入住后感到房屋有一股刺鼻的味,便委托有关的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房屋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空气中苯、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限量。李先生找到房产中介,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押金及承担检测费。
房产中介公司称,李先生租房前异味,鉴定合同时他也没有对空气质量提出异议,所以房产中介不同意李先生要求退房的请求。
点评:《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当担保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质量没有瑕疵,如果租赁物的质量问题,不能为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有个前提,即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如果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有瑕疵,仍然愿意承租的,出租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承租人也不能以此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如租赁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的特别规定。
上述纠纷中,李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证实该房屋有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繁荣情形,因此,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回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租金及押金。